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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机构投资者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8-11-15 17:4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尊龙凯时官方旗舰店《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机构投资者(第三章第二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从广义上讲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
 
  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投资收益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其中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投资管理基金等。
 
  二、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三、机构投资者的分类
 
  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具体如下:
 
  (一)政府机构类投资者
 
  1.政府机构类投资者的概念
 
  政府机构类投资者是指各进行证券投资的政府机构,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2.政府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政府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息、股息等投资收益,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实施公开市场操作,进行宏观调控。
 
  3..政府机构投资者的分类
 
  (1)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2)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或利率水平,进行宏观调控。
 
  (3)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二)金融机构类投资者
 
  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
 
  2.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保险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为投资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概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一国(地区)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同时,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四)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
 
  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对其他企业的控股或参股,也可以将暂时闲置的资金通过自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收益。我国现行的规定是,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五)基金类投资者的分类
 
  基金性质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社会公益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2)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2.社保基金
 
  在大多数国家,社保基金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等形式征收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二是由企业定期向员工支付并委托基金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
 
  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的作用:
 
  全国性社会保障基金属于国家财政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失业救济和退休金,是社会福利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非常高。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方向有严格的限制,主要投向国债市场。而由企业控制的企业年金,资金的运作周期长,对账户资产增值有较高要求,但对投资范围限制不多。
 
  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两部分组成
 
  (1)社会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的资金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他投资收益。同时,确定从2001年起新增发行彩票公益基金的80%上缴社保基金。全国社会保证基金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须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保障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2)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确定的用于支付劳动者或公民在患病、年老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情况下所享受的各项保险待遇的基金,一般由企业等用人单位(或雇主)和劳动(或雇员)或公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给予的一定补贴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一般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基金组成。
 
  3.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可由年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企业年金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2)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其中,投资国债的比率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3)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同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适时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比例进行调整。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社会公益基金。社会公益基金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各种社会公益基金可用于证券投资,以求保值增值。
 
  四、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机构投资者的行为对证券市场稳定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投资者具备资金规模、技术及信息优势,能够作出相对理性的决策。
 
  机构投资者一般是职业的、大型的专业投资机构,相对个人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一是拥有的资金量大;二是都是由投资领域的专家进行专职投资管理和运作的。它们凭借这些优势可以在证券市场中发掘出那些价值被低估、业绩优良的优质公司,同时购买这些公司的股票并长期持有,这样机构投资者没有像散户那样频繁的短期行为进而有利于市场的稳定。
 
  (二)机构投资者有助于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不同金融市场进行资产配置,平衡各金融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与分配,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并且,由于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信息分析和处理能力,它们的需求和投资选择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调控金融市场的灵敏度,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健全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
 
  (三)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分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目前,我国企业的融资过多依赖信贷市场,使金融风险向商业银行集中,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发展形式多样、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丰富承担金融风险的市场主体,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机构投资者基于实体经济的风险特征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替代信贷资产,使风险分散在各类金融工具上,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四)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
 
  对现收现付的公共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建立起以包括企业年金为主的企业补充养老金和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金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方向。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证明,基金累积制的养老金制度在明确养老的个人责任,提供工作激励的同时,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引擎,养老金制度的功能也从以社会保障为中心转变为促进社会保障与宏观经济的平衡发展。在基金累积制的养老制度下,机构投资者的作用不可或缺,在许多发达国家,养老金是机构投资者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发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把国家、企业和个人累积的养老金投资于各种金融产品,实现社会资本的平均边际收益水平,一方面保证养老金的偿付能力和养老的替代水平,另一方面引导巨额的长期资金投入企业发展和国家基础建设,实现国民经济和居民福利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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