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公司合规管理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2-25 17:07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第二章第一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证券公司合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的概念
(二)证券公司合规经营的基本原则与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1.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2.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3.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4.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5.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6.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7.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8.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三)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明确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违法违规行为及合规风险隐患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四)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各层级及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1.证券公司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
2.监事会或监事的合规管理职责;
3.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
5.下属各单位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6.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
(五)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的职责
1.合规负责人进行合规审査、合规检查的规定
(1)合规审查
合规负责人应当对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
(2)合规检查
按照不同的方法,合规检查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①按照组织合规检查的主体分类,合规检查包括下属各单位组织实施的合规检查,也包括合规部门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合规检查;
②按照合规检查发生的情形分类,合规检查包括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
2.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处理规定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六)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合规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1.合规部门的设立及人员配备
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1.5%,且不得少于5人。
2.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配备
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
(七)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原则
1.保障合规负责人考核和任免的独立性。
2.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知情权。
3.保障合规负责人的权威性。
4.强化合规负责人对合规管理人员的考核权。
5.明确合规负责人考核公司有关主体的合规管理工作。
6.保障合规负责人及其他合规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7.明确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的外部支持。
(八)证券公司合规报告的内容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2.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履行合规管理职责情况;
3.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的发现、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处罚及整改情况;
4.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
5.合规人员配置情况、合规性专项考核情况、合规负责人及合规管理人员薪酬保障落实情况;
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九)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合规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釆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