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融资融券业务(第三章第七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取得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程序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4)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5)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6)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
(四)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
客户向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并应根据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一般包括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客户已开设相关账户的基本信息、客户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品证明等相关材料。
2.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征信调查
(1)客户基本情况;
(2)财产与收入状况;
(3)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
(4)诚信合规记录;
(5)融资融券需求。
3.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信用业务账户的情形
(1)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2)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
(3)缺乏风险承担能力。
(4)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
(5)本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
4.客户的选择标准
(五)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交易要素
1.标的证券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统称为标的证券,标的证券涵盖四大类证券,主要包括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2.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
(1)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
①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③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④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
⑤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2)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人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3)保证金可用余额及计算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 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 利息及费用总和)
证券公司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证券公司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客户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①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②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③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④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⑤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⑥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该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