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章节解析: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作者:泽稷小编 发布时间:2019-04-26 14:06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泽稷教育小编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第三章第八节)的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考点解读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性质、服务对象及主要功能
1.性质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2.服务对象
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3.主要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一般业务规则
(三)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的主要业务类别、业务申请条件及业务管理要求
1.主要业务类别
根据《业务规则》等规定,主办券商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的证券公司:
(1)推荐业务: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为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相关服务;
(2)经纪业务: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代理买卖股票等业务;
(3)做市业务;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
从事第(1)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从事第(2)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从事第(3)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业务申请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备案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转让日内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协议书》(本节简称《协议书》),向其出具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本节简称“业务备案函”),并予以公告。公告后,主办券商可在公告尊龙凯时官方旗舰店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主办券商应在取得业务备案函后5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办券商所披露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进行更新。
3.业务管理要求
(1)主办券商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机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
(2)主办券商及其业务人员应当对开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中获取的非公开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主办券商应当加强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业务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合规操作意识、风险控制意识和保密意识。
(4)主办券商应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其执业情况、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处分等信息。
(5)主办券商应当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6)主办券商应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7)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建立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包括交易系统、做市报价系统、行情系统和通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等,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8)主办券商应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转让信息管理的规定,按要求使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信息。
(四)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的主要规则
1.推荐业务
(1)主办券商应对申请挂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在全面、真实、客观、准确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主办券商应设立内核机构,负责审核股份公司股票挂牌申请,并在审核基础上出具内核意见。
(4)主办券商应根据内核意见决定是否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报告。
2.经纪业务
(1)主办券商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制度要求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
(2)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3)主办券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上述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3.做市业务
(1)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做市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2)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不得干预挂牌公司日常经营,其业务人员不得在挂牌公司兼职。
(3)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对报价和成交数据等应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4)主办券商应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报告其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监控指标等信息。
(五)自律管理
1.对主办券商自律监管内容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主办券商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做市义务履行、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主办券商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主办券商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
并可将记录信息予以公开。
(4)主办券商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管理细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主办券商因违反细则被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业务规则》规定的监管对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等)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1)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2)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约见谈话;
(4)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5)出具警示函;
(6)责令改正;
(7)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8)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9)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10)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1)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不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